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劉惠娟

  • 當事人
    盧政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854號原   告 盧政廷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呈商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