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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96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969號

原告
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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