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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年度中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劉惠娟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 原告
    陳嘉會
  • 被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嘉會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中勞小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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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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