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18號原 告 鄭羽秀 被 告 六月初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 被 告 八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月初一有限公司、八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