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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26號

原告
柯琮斌
被告
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方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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