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26號原 告 柯琮斌 被 告 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方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