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34號
- 原告
- 高晨豪
- 被告
- 全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秝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即豆豆早餐店太平店,約定每月薪資為當月10日轉帳新台幣(下同)25,000元,每月20日核發現金獎金10,000元,嗣因被告要求原告簽立新版勞動契約,並告知原告倘不同意簽立則無法繼續任職,惟原告認為新版勞動契約有數條項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嫌,故不同意簽立該契約,原告於拒絕簽立該契約後之107年6月12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竟扣發107年5月份薪資及獎金35,000元及同年6月1日至6月11日之薪資9,167元,迄今尚未給付,共計積欠44,167元等情,業據提出存摺、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及台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表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4,1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