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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3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高晨豪
被告
全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秝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即豆豆早餐店太平店,約定每月薪資為當月10日轉帳新台幣(下同)25,000元,每月20日核發現金獎金10,000元,嗣因被告要求原告簽立新版勞動契約,並告知原告倘不同意簽立則無法繼續任職,惟原告認為新版勞動契約有數條項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嫌,故不同意簽立該契約,原告於拒絕簽立該契約後之107年6月12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被告竟扣發107年5月份薪資及獎金35,000元及同年6月1日至6月11日之薪資9,167元,迄今尚未給付,共計積欠44,167元等情,業據提出存摺、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及台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表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被告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4,1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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