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39號原 告 張育禎 被 告 麟雲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