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1號原 告 陳博利 被 告 儂萊企業社即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4月18日止任 職於被告企業社,被告原應於107年5月10日給付原告107年4月1日至同年月18日之薪資含國定假日加班費新臺幣(下同 )24,545元,惟屆期仍未給付,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其107年4月分之出勤表、原告與被告母親曹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3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其24,5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