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王文貞
- 即原告
- 李淑琳
- 即原告
- 曹淑真
- 即原告
- 陳思蓉
- 即原告
- 陳雅芬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儂萊企業社,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