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82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文貞 李淑琳 曹淑真 陳思蓉 陳雅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建廷即儂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儂萊企業社,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建廷即儂萊 企業社,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關於「法定代理 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