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97號
- 原告
- 楊安安
- 兼訴訟代理人
- 李汶玲
- 被告
- 立志成功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立志
- 被告
- 頂尖文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邱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汶玲新臺幣270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安安新臺幣585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