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廣源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瑋婷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林晏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