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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晏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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