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恩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于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彰儀
唐鉅富
林佑霖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公司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並於108年5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