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9號上 訴 人 信元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雯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