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2號上訴人 郭芝羽即巨豐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至虢間給付勞保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