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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原告
蕭子竣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被告
禾生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柏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50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2年11月5日起受僱被告公司,於106年6月底離職。惟被告積欠原告106年6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代墊款118500元,合計140500元未付,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計算書、工程估驗計價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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