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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禾生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柏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子竣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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