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司調字第65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6511號
- 聲請人
- 森沐創意整合工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2,502元暨自本聲請狀送達翌日起5%之利息,且因本件調解金額為聲請人經營事業之重要收入,必須用於發放員工薪資及支出一切營業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防杜相對人之財產減少,影響其清償之能力,並確保本件調解目的之達成,故聲請本院在362,502元之範圍內禁止相對人變更現狀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顯與達成調解之目的無涉,自與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如欲為金錢債權之保全,當循其他法律途徑,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