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司調字第6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6511號聲 請 人 森沐創意整合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2,502元暨 自本聲請狀送達翌日起5%之利息,且因本件調解金額為聲 請人經營事業之重要收入,必須用於發放員工薪資及支出一切營業所需之必要費用,為防杜相對人之財產減少,影響其清償之能力,並確保本件調解目的之達成,故聲請本院在 362,502元之範圍內禁止相對人變更現狀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顯與達成調解之目的無涉,自與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如欲為金錢債權之保全,當循其他法律途徑,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 記 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