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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44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4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天與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大鈞
訴訟代理人
邱宗富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紅皇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4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提訴訟代理人邱宗富之合法委任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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