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育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哲綸、女兒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