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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呂明坤

  • 原告
    石育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育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哲綸、女兒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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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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