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7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743號
- 原告
-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勳聖
- 訴訟代理人
- 陳桓健
- 被告
- 泰源國際醫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