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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06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064號

原告
唐國焱即唐清傳
被告
奧斯曼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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