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260號原 告 灅霆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被 告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21日就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具房屋土地銷售委託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系爭授權書第3條約 定:「以上房屋土地銷售底價願以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出售。…ps出售總價若有高於肆佰捌拾萬元,其差額部分賣方與委託人各1/2。歸為受託人之仲介服務費之一部分。107.1. 24」(下稱系爭約定)。原告所屬不動產經紀人於107年3月間尋得買方,由買方與被告於107年4月2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達成買賣協議,被告依系爭授權書第3條約定:「 乙方銷售獎金以成交總價百分之貳計(發票5%稅金外加)」,就其中480萬元部分應給付原告仲介費96000元外,就超過 480萬元部分之20萬元,被告應給付1/2,為10萬元,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服務費報酬合計196000元,惟被告僅給付原告10萬元,尚有96000元並未給付,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6000元,及自107年4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授權書原約定底價480萬元賣出,仲介費以 2%支付,之後原告想得到更多的仲介費,於107年1月24日約被告到潭子的麥當勞自己唸詞要被告填上出售總額若高於銷售底價,就要把多出的部分與原告各分1/2,被告不願意亦 不知當天原告會作此動作,所以被告的契約書上沒有任何的註記。107年4月2日房子正式以500萬元售出,被告履約於107年4月18日給付原告仲介費10萬元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授權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屋證明等件為證。而被告於107年8月14日本院言詞辯論時亦陳稱:「…手寫的部分(指系爭約定)是證人(指莊秀 盆)唸叫我寫,章是我蓋的,增加的文字當時我有同意沒有 錯,…」,堪認被告已同意依系爭約定給付仲介費。至被告所提出房屋土地銷售委託授權書,其書末日期均記載:「中華民國107年元月21日」,日期在系爭約定107年1月24日之 前,即屬系爭約定變更前之契約,自難依此認定被告並未同意依系爭約定給付仲介費。兩造均不爭執系爭房屋以500萬 賣出,並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則依系爭約定,被告除依原定授權書第8條前段約定,給付480萬 2%仲介費用即96000元外,另對於超過480萬元即20萬元,應另給付一半即10萬元仲介費,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196000元「計算式:96000+100000=196000」。惟被告自承僅給付 原告10萬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6000元仲介費,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定。系爭授權書第8條後段約定:「 仲介服務費收取時機:簽約日,交屋日各收取50%,現金收 訖」。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交屋證明所示,系爭房屋交屋日期為107年4月27日,則被告自107年4月28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則原告請求自10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仲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000元,及自10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