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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3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376號

原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洺震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被告
楊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東霆電機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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