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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

原告
陳文輝
被告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源旻
兼訴訟代理人
楊慶一
被告
陳建全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 律師

前列2人共同複代理人

       馬潤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的公司承攬被告臺中市○○段○○路000地號「蘭亭苑軍福段B2F-12F新建工程(電氣、給排水、弱電配管、消防設備、衛生設備等,下稱系爭工程),價款含稅新臺幣(下同)2780萬元。被告口頭脅迫、恐嚇要支付仲介費含稅210萬元,屆時工程完成時被告會開立含稅210萬元之統一發票結案。原告依約開具付款人臺中縣大里市農會國光辦事處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由被告楊慶一領取,並由被告陳建全存入。現工程已全部完成,被告拒絕開具含稅210萬元發票,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乙紙統一發票稅額1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城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楊慶一、陳建全則以:原告於101年6月間承攬訴外人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之業主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福建設公司)位於臺中市○○區○○段0地號集合住宅之水電消防工程時,向被告楊慶一表示將上開建案消防部分交由被告楊慶一承攬,並可提供200萬元參與合作,此金額日後可分配約1股盈餘,如不願意合作承攬,該款項則視同借款。嗣被告楊慶一因資金調度困難,且有償債壓力,向原告請求返還上開款項,原告竟分4期,以附表所示支票償還,雖有補被告楊慶一10萬元利息,被告楊慶一綜百般不願意,亦僅能勉強接受,隨後則將附表所示支票用於償還債權人即被告陳建全債務,原告所述情節與事實不符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元城公司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足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口頭脅迫、恐嚇要支付仲介費含稅210萬元,屆時工程完成時被告會開立含稅210萬元之統一發票結案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應由原告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對此,原告固提出工程合約書、附表所示支票、領款回條等件為證,惟上開證據,僅能證明原告擔任負責人之辛吉工程有限公司有承攬被告元城公司系爭工程及被告楊慶一受領附表所示支票之事實,並不能證明被告有口頭脅迫、恐嚇要支付仲介費含稅210萬元,屆時工程完成時被告會開立含稅210萬元之統一發票結案之事實。至原告於言詞辯論後另提出之刑事偵查告訴狀,僅為原告片面之指訴,亦難以上開證據,即認定被告有口頭脅迫、恐嚇要支付仲介費含稅210萬元,屆時工程完成時被告會開立含稅210萬元之統一發票結案之事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乙紙統一發票稅額1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 票據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一 │102.06.21 │  600000元│AC0000000 │
│ 二 │102.09.12 │  500000元│AC0000000 │
│ 三 │102.12.12 │  500000元│AC0000000 │
│ 四 │103.03.12 │  600000元│AC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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