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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秀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544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沈政男 被   告 廖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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