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5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54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沈政男
- 被告
- 廖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