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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消防基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金色美邸管理委員會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656號原   告 金色美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仁俊 被   告 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祖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防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11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17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7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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