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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1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12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被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被告
蔡丁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5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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