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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高鳳苹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蔡丁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12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 代理人 王威勝 被    告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被    告 蔡丁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52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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