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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29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329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被告
劉新禮
被告
李峻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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