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范志強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新禮、李峻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329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被 告 劉新禮 被 告 李峻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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