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6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616號
- 原告
-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維順
- 訴訟代理人
- 邱于倢
- 被告
- 曹淑芬即皇宇水電工程行
曹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327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