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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61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616號

原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邱于倢
被告
曹淑芬即皇宇水電工程行

      曹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327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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