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董玉吟、莊岳珀
- 原告清潔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832號 原 告 清潔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吟 訴訟代理人 顏惠玲 被 告 新世代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岳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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