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865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 被 告 何迪暘即以勒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09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