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921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葉庭歡
- 訴訟代理人
- 陳巧姿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碩
- 被告
- 羅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元大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