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51號
- 原告
- 兢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勛
- 被告
- 紘安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