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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42號

給付代工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42號

上訴人
灃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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