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442號上訴人 灃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王新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