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高杉讓
-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俊嘉即陳竹崇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604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陳俊嘉即陳竹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竹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竹崇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竹崇前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現金卡使用,借款期間自核貸日起為期1 年,借款期間屆滿時,如借款人未於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大眾銀行依規定審核同意者,視為以同一內容續予展期1 年,不另換約(約定事項第2 條),借款利率為年息18.25%,如未依約給付所負債務,另改依年息20%計付利息(約定事項第3條)。惟銀行法於104年2月4 日新增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是被告應給付自逾期日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契約約定之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訴外人陳竹崇至92年11 月20日止,尚欠新台幣(下同)2萬9400 元未清償。嗣大眾銀行於93年4月22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公司),普羅米斯公司再於93年12月1 日將債權讓與原告,茲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依法即生讓與之效力。又訴外人陳竹崇已於98年10月3 日死亡,而被告為其繼承人,應就其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償還訴外人陳竹崇之債務。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上開欠款。訴之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竹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萬9400元及自92年1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交易明細、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書、收件回執為證。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部分,核與原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除對利息為5 年時效抗辯外)(詳如後述),自堪可信為真實。 三、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請求利息之部分係每月1 期之定期給付債權,自有上開短期時效之適用,合先敘明。經查,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繫屬之時間為106年12月20 日,此有本院之收狀日期章可稽,而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積欠之利息,自訴訟繫屬之日即106年12月20 日往前回溯5年(即101年12月20日)以前之利息部分,已逾5 年之期間,而此期間內原告亦無對被告有何中斷時效之行為。是原告對於被告所積欠之上開利息部分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自堪認定。 四、次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請求。是被告以原告於101年12月20 日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為本件之抗辯,洵屬適法,原告仍為上開部分利息之請求,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 項參照)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竹崇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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