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88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 告 廖珮如即餤工業燒烤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