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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29號

聲請人
洪國卿
相對人
漪坊麵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之訴事件(本院107年度中勞簡字第6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在卷可稽,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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