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蘇開松
- 代理人
- 林亮宇 律師
- 相對人
-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國順
- 相對人
-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坤璁
- 相對人
- 全宏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昌哲
- 相對人
- 鑫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8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1紙在卷可稽,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