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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蘇開松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宏昌營造有限公司鑫偉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蘇開松 代 理 人 林亮宇 律師 相 對 人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相 對 人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相 對 人 全宏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哲 相 對 人 鑫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8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1紙在卷可稽,復查 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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