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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聲請人
蘇開松
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相對人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相對人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相對人
全宏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哲
相對人
鑫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8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1紙在卷可稽,復查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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