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31號聲 請 人 蘇開松 代 理 人 林亮宇 律師 相 對 人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相 對 人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璁 相 對 人 全宏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哲 相 對 人 鑫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8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而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一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1紙在卷可稽,復查 無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