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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救字第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救字第34號

聲請人
申春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相對人
辰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07年度中原勞簡字第1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非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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