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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昇揚擎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施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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