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揚擎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施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