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但書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是凡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均無訴訟能力。又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倘逕以無訴訟能力之未成年人之起訴,而未列其法定代理人,自係欠缺合法要件,法院可定期命其補正。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三廣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雖援引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16 號訴外人黃桂金與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選任李基益律師於黃桂金與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民事裁定,而列載三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特別代理人李基益律師。惟查李基益律師固於上開事件經選任為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然李基益律師亦僅於黃桂金與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得以三廣貿易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身份,代三廣貿易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而非謂爾後倘有對三廣貿易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之必要時,即均應以李基益律師為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此觀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316 號民事裁定內容及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故本件原告對三廣貿易有限公司起訴,而列載李基益律師為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顯非適法,自應認原告本件起訴之三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若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對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