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聲請為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基益律師為本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樹田已經身故,被告公司迄尚未推派董事長可為法定代理人,原告對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如不為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本院依法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函送之三廣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示,三廣貿易有限公司現登記之董事及股東僅有孫樹田一人,並無監察人,而孫樹田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復均已拋棄繼承,亦有戶籍謄本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繼字第447 號拋棄繼承案卷可憑,玆原告對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現無適格之法定代理人甚明。本院審認如不為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恐久延而致原告受損害,爰選定李基益律師為本院107 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