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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永烈
被告
鄭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三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之設立地址或戶籍址均為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有起訴狀所載、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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