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家緯即花職人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戴若家即戴瑩即名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人力派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0月4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並於107年10月1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