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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人力派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企業社戴若家即戴瑩即名耀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緯即花職人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戴若家即戴瑩即名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人力派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0月4日寄 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並於107年10月14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 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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