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2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金成
- 即原告
- 林東山
- 即原告
- 陳素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林玉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武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華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玲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台中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篤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等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理由參第一審於107年2月14日之裁定),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