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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被告
經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茹即陳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38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7,3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解散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並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自明。查被告業遭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6年3月6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034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被告公司即應行清算,而被告公司之董事為陳家茹,又被告公司公司迄今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有公司變更登記登記表及本院民事庭函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被告公司尚未清算完結,應由董事即陳家茹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公司尚未解散。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詎俟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向付款人提示後,系爭支票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退票,經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票款678,38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7,380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日  │付  款  人  │ 票    號 │票面金額    │退票日(即│
│號│        │            │          │(新臺幣)    │利息起算)│
├─┼────┼──────┼─────┼──────┼─────┤
│1 │106年4月│台中商業銀行│NGA0000000│144,375元   │106年5月2 │
│  │30日    │南台中分行  │          │            │日        │
├─┼────┼──────┼─────┼──────┼─────┤
│2 │106年4月│台中商業銀行│NGA0000000│158,620元   │106年5月2 │
│  │30日    │南台中分行  │          │            │日        │
├─┼────┼──────┼─────┼──────┼─────┤
│3 │106年5月│台中商業銀行│NGA0000000│84,750元    │106年5月31│
│  │31日    │南台中分行  │          │            │日        │
├─┼────┼──────┼─────┼──────┼─────┤
│4 │106年5月│台中商業銀行│NGA0000000│75,009元    │106年5月31│
│  │31日    │南台中分行  │          │            │日        │
├─┼────┼──────┼─────┼──────┼─────┤
│5 │106年6月│台中商業銀行│NGA0000000│215,626元   │106年6月30│
│  │30日    │南台中分行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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