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寬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寬
- 被告
- 張國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俊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