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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張國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俊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