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謝承祐、甄家謙
- 原告軒宇車漆改造行
- 被告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31號原 告 軒宇車漆改造行 法定代理人 謝承祐 訴訟代理人 謝自傑 被 告 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家謙 訴訟代理人 廖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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