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全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賢 被 告 林紫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85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所在 地之警察機關(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新光派出所),並於107年4月13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