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 告 張冏州 被 告 陳珍水 訴訟代理人 陳俐如 被 告 張基正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下午4點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靜